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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怎麼處理?

行政許可 閲讀(2.72W)

一、對於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怎麼處理?

對於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怎麼處理?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行政許可法》規定,除可以當場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告知申請人。

二、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怎樣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如果申請人提出了行政許可的申,那麼行政機關必須要先看這個行政許可的資格,當事人是否是具備的。如果當事人提交的一系列材料都是不符合規範的,或者是當事人他申請的事項是不需要行政許可的,那麼都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告訴當事人不受理。如果申請人申請錯了機關,那麼還要告知當事人,他的一些行為,可以向別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