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訴訟>

專利權訴訟時效是多久?

行政訴訟 閲讀(1.96W)

一、專利權訴訟時效是多久?

專利權訴訟時效是多久?

《專利法》第62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這與我國《民法能則》第137條的規定相一致。不過,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存在兩種特殊情況:

(一)超過二年的起訴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往往是連續的,有時甚至是斷斷續續的。如果從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侵權行為起二年內,專利權人未主張權利,而二年之後,侵權行為仍在繼續,這時如果不能對專利權人進行保護,顯然是不公平的。

(二)授權前的發明技術使用費發明專利的一項特殊之處是,授權前的臨時保護,由於發明專利實行“提前公佈、實質審查”,一項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佈,這時其他單位或個人完全可以實施公開的發明技術,這種行為在授權之前不視為侵權。根據《專利法》第13條規定,上述單位或個人應支付適當的費用,這就是對發明申請的臨時保護措施。

二、不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有哪些

1.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後,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行為,不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這是對專利權的一項重要限制,被稱之為“專 利權窮竭原則”。應當指出的是,這個原則只適用於合法地投入市場是專利產品。合法投入市場的抓膘了產品包括:一是由專利權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二是被許 可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三是由先用權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四是由強制許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五是由國家計劃許可的被許可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 品等等。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而進行使用、銷售的,屬於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2.先用權人的利用。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了的製造、使用的和要準備,並且僅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這就是先用權原則。

3.善意地使用或者銷售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出售的專利產品。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2款規定,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銷售的專利產品的,不視為侵權。因為任何第撒播人沒有義務在使用或者銷售一件專利產品之前,弄清楚該專利產品是由什麼方式進入流通領域的。對專利權人權利的這一限制,主要是為了方便人們生產、生活的需要。

4.外國運輸工具運行中使用專利產品。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4項規定,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海、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過同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權。這也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規定的一項對專利權人的限制。

5.非商業目的的使用。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專門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不視為侵權,因為該行為不屬於商業行為。非商業目的的利用專利,無非為了發展子科學技術,教育培養人才,有利於鼓勵科學研究和實驗外,還包括因教育目的的利用和為個人或者家庭目的的利用專利。

我國的法律法規會在各個方面都規範着公民的行為和各項權益,其中就規定了任何企業和公民都是不可以隨意的侵犯他人的專利產品,當出現了侵權行為後,當事人也是可以在規定了時效內提出訴訟請求,可以要求侵權人支付相應的賠償,同時也要停止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