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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中止審理司法解釋是什麼?

行政訴訟 閲讀(1.95W)

一、行政案件的中止審理司法解釋是什麼?

行政案件的中止審理司法解釋是什麼?

行政訴訟訴訟中止,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因出現一種原因而訴訟暫時停止,待原因消除後訴訟繼續進行的制度。行政訴訟中的訴訟中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一也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二、行政案件二審怎麼處理?

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三、行政訴訟的效力範圍是什麼?

(1)空間效力

空間效力又稱地域效力,行政訴訟法的空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的地域範圍。

(2)時間效力

時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時間以及對該法生效前發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

(3)對人的效力

對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於哪些人,對哪些人有拘束力,對哪些人沒有拘束力。中國行政訴訟法原則上採用屬地原則確定對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國領域內進行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均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案件中,原告去世的會導致案件中止,行政訴訟案件進入二審階段,可以維持原判,也可以對一審判決進行改判,要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若是一審期間適用的法律正確,案件的事實清晰,沒有存在任何的錯誤,二審不會改判,會維持原來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