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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費用由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支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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