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啟動行政複議程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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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程序的申請人
行政救濟的三個階段中,行政複議是第一個階段,也是最常用的行政救濟手段。那麼,申請行政複議有哪些方式呢又需要準備那些材料呢華律理了相關內容,請閲讀下文進行具體瞭解。
申請行政複議有兩種方式:
(一)書面申請的,請按下列格式書寫:
1、文書名稱(行政複議申請書)
2、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姓名、住址、聯繫電話;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聯繫電話,代理人姓名、單位、電話)
3、被申請人(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
4、行政複議請求5、事實和理由6、行政複議機關名稱(如向市政府申請,可寫“此致北京市人民政府”)
7、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8、申請日期(年、月、日)
(二)口頭申請的,由行政複議接待工作人員當場用“口頭申請記錄”紙記錄: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聯繫途徑
2、複議請求
3、主要事實和理由
4、被複議機關5、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時間
記錄完畢,申請人認為記錄無誤,簽上自己的名字希望對你的行政複議程序的申請人的問題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