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處罰>

不起訴 |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閲讀(2.39W)
不起訴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請問不起訴可以行政處罰嗎,謝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應當另行指定檢察官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要求複議意見書後的3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通知公安機關。如果公安機關認為複議決定有錯誤的,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複核,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提請複核的意見書後,應當交由審查起訴部門辦理。審查起訴部門應當指定檢察官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複核意見書後的30日內作出複核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改變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的,應當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