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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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