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行政處罰權有什麼懲罰措施?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了以下行政處罰措施: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證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責任,賦予了證監會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等行政處罰權。
證監會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等行政處罰權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程序
(一)調查取證
目前,除了證監會根據《證券法》有調查取證權之外,證監會還委託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實施調查取證。
A.證監會調查取證
證監會履行職責可採取下列措施:現場檢查,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要求相關單位和個人對事項作出説明,查閲、複製相關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户記錄、財務會計資料等,查詢相關資金賬户、證券賬户和銀行賬户;……
B.證券交易所調查取證
2015年,證監會委託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對部分涉嫌欺詐發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實施調查取證;採用一事一委託的方式,委託交易所對涉嫌重大、新型、跨市場等特定違法行為,實施調查取證。
第一,兩所實施調查取證,系基於行政委託;第二,兩所實施調查取證分為兩種情況:
①對部分涉嫌欺詐發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兩所實施調查取證;
②對涉嫌重大、新型、跨市場等特定違法行為,採取一事一委託的方式。
(二)案件審理,負責部門:行政處罰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工作規則》,稽查局應當將《案件調查終結報告》連同全部案件卷宗材料一併移交行政處罰委員會,由行政處罰委員會進行審理。
(三)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案件經行政處罰委員會審定後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 應當在作出處罰決定前, 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四)告知和聽證程序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在特定情況下,當事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3]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簽發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沒有提出異議, 或者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的, 由行政處罰委主審委員擬定《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主任委員審核後報會分管領導簽發。
(六)行政複議或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作為證監會的成員,自己要嚴格約束自己,不要觸犯國家相關方面法律。不得擾亂證券市場秩序,違法出售證券方面的機密信息。同時,作為投資人員,在進行證券投資的時候,也要注意故事的風險,不要將自己的資金都投資在一個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