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
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具有其自身的特點: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有點相似,都是屬於羈押的一種,所以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採用。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