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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及範圍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律制度。適用前提為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
適用條件和範圍有:第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以及侵犯財產罪,被判處的刑期不超過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第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第三,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及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