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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本罪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依法配備槍支的人員和單位,違反槍支管理的規定,私自出租、出借槍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或者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的規定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本罪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依法配備槍支的人員和單位,違反槍支管理的規定,私自出租、出借槍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或者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的規定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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