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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所稱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司法實踐中,認定被告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會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知能力、供述等主、客觀因素予以綜合判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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