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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怎麼立案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
刑法第384條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應當立案。這裏要注意的是“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的,且進行非法活動的”這是一個並列條件。
挪用公款數額在l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應當立案。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應當立案。這主要是指挪用公款用於生活開支、婚喪嫁娶等。在這種情形下,必須同時具備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和超過3個月未還的兩種條件,缺一不可。否則,不以犯罪論處。所謂超過3個月未還,是指被司法機關、主管部門發現前已超過3個月未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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