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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丟失槍支不報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和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情節不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槍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不及時報告的;
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什麼是丟失槍支不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