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解答>刑事處罰辯護律師解答>

治安轉為刑事案件還處罰嗎

治安轉為刑事案件還處罰嗎
律師解析: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不能確定是否構成刑事案件,需要進一步偵查取證,但是確係達到治安處罰的案件,有必要進行治安處罰,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治安處罰,如果偵查取證後,發現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應當轉為刑事案件辦理,仍然需要面臨相應處罰。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確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其情節和危害後果的輕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確有違法行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禁品、管制器具的,應當予以追繳或者收繳;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四)對需要給予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養等處理的,依法作出決定;
(五)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無需撤銷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應當附卷;
(六)發現違法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對已經依照前款第三項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又發現新的證據的,應當依法及時調查;違法行為能夠認定的,依法重新作出處理決定,並撤銷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處罰決定之日起二日內將決定書複印件送達被侵害人。無法送達的,應當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