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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偵查期間要求退贓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閲讀(3.23W)

一、公安偵查期間要求退贓的規定是什麼?

公安偵查期間要求退贓的規定是什麼?

第一,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贓款贓物隨案件的移交同時移交給相關級別法院,由其判決處理;

第二,對於已經結案的案件對於贓款贓物通過相關部門將其上交國庫;

第三,依法將這些贓款贓物退還給相關的受害人以及被害機構或單位

二、積極退贓的如何處罰?

刑法第386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第382條的規定處罰,而第382條第1款第3項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因此,積退贓的應從寬處理。

之所以認為積極退贓應從寬處理,是因為:首先,上述幾種退還,除情節顯著輕微者外,都是在犯罪既遂前提下的退還。其次,從主觀上看,上述幾種退還,均不是行為人的自動退還,而是在對方要求下被迫而退之。因而較之前述的因悔罪或未把允諾的事辦成而退還的主觀惡性要大。因而亦應以受賄罪論處。但是,其退還財物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當然,由於這類案件行為人最終畢竟未得到財物,相對來説,社會危害性要小一些,因此,在處理上可酌情從寬。

三、退贓、退賠量刑情節須考慮因素:

1、犯罪性質;

2、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

3、退贓、退賠的數額;

4.退贓、退賠的主動程度等情況。

退贓、退賠量刑情節從寬幅度比例: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對於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是可以要求當事人對不法的利益進行退髒處理的,在一定程序上,如果當事人配合公安機關的審理工作,是可以判刑處理的,相關情況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還可以具體諮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