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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迴避申請書的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閲讀(1.59W)

一、 刑事案件迴避申請書的內容是什麼?

刑事案件迴避申請書的內容是什麼?

刑事案件迴避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如法人寫明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被申請人:(同上)

據瞭解,被申請人與本案是,聯繫密切。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處理,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要求迴避。

此致

民法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二、迴避的事由

首先,對於辦案人員與本案相關人員有特定關係的,應當迴避。如辦案人員是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包括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以及本人或者其他近親屬和案件有利害關係的,均應迴避。

其次,辦案人員違反相關規定的,應當迴避。《法官法》《檢察官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了法官、檢察官等人員的業務規範,對於為本案當事人介紹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接受當事人宴請、索取當事人財務的辦案人員,因其可能存在徇私舞弊之行為,影響案件的公正辦理,應予迴避。

最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參與過本案偵查、審查起訴工作的偵查、檢察人員,調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擔任本案的審判人員。考慮到刑事訴訟進程中不同階段辦案人員的職責、面臨的情況有所不同,如同一辦案人員在擔任偵查人員後,又擔任檢察人員,對案件難免會有先入為主的看法,存在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的可能,故此亦屬迴避事由。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審查人員、辯護人或者其它的相關人員在與當事人存在近親屬或者其它情況下,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來申請回避處理的,具體情況可以由當事提出申請後進行審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