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過了申訴期怎麼辦?
刑事案件申訴期限是不受限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刑事案件的申訴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是指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第五條 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第六條 審查起訴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
第七條 監所檢察部門管轄被告人及其家屬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第八條 縣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分、州、市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七日內提出的申訴;
(三)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複查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同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第十條 省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七日內提出的申訴;
(三)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複查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同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第十一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決定的申訴;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七日內提出的申訴;
(三)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複查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各級人民檢察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第十二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時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申訴案件交下級人民檢察院複查,也可以複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申訴案件。
申訴和上訴不一樣,申訴是對二審的判決結果提出了爭議或者一審的判決結果出來後當事人沒有上訴,過了上訴期以後發現了重大證據的,這時候,服刑期間的罪犯或者受害人等,都可以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申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