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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典型的電信詐騙案件 涉案犯罪嫌疑人十幾人 涉案金額幾千萬 | 剛開始被公安機關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批准逮捕 法院判決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一審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 閲讀(2.56W)

    原公訴機關甘肅省隴南市武都區人民檢察院。

一個典型的電信詐騙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十幾人,涉案金額幾千萬,剛開始被公安機關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批准逮捕,法院判決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審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X,男,漢族,1994年10月18日出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於2021年7月27日逮捕。現羈押於武都區看守所。

    辯護人韓海東、趙X(實習),甘肅階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蒲X,男,漢族,1999年1月3日出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於2021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現輯押於武都區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黨X,男,漢族,1998年9月13日出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於2。21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武都區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馬X,男,漢族,1999年9月29日出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於2021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武都區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郭X,男,漢族,1998年6月22日出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於2021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武都區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杜X,男,漢族,2000年6月18日出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於2021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武都區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X,男,漢族,1996年8月24日出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於2021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武都區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田X,男,漢族,1990年6月19日出生,2012年因涉嫌盜竊罪被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於2021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武都區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X,男,漢族,1998年6月22日出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於2021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武都區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11月29日被武都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2022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杜X,男,漢族,1999年2月4日出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於2021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武都區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11月15日被武都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2022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王X,男,漢族,1999年5月11日出生,因涉嫌幫助信犯罪活動罪於2。21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被武都區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11月29日被武都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2022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趙X,男,漢族,2001年1月21日出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於2021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2022年4月15日被武都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苟X,男,漢族,1998年8月2號出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於2021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2022年4月15日被武都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吿人石X,男,漢族,2001年9月9日出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於2021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2022年4月15日被武都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王X,男,漢族,2001年8月15日出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於2021年5月12日被刑事拘飢同年6月18日被武都區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11月29日被武都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2022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焦X,男,漢族,2001年5月28日出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於2021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武都區公安局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李X,男,漢族,1995年11月23日出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於2021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被武都區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11月26日被武都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2022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隴南市武都區人民法院審理隴南市武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X、蒲X、黨X、馬X、郭X、杜X、張X、田X、李X、樑X、杜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指控被吿人王X、張X、趙X、苟X、石X、王X、焦X、李X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於2022年2月27日作出(2022)甘12刑終xxx號刑事判決。宣判後,原審被告人王X

    ]、蒲X、黨X、馬X、郭X、杜X、張X、田X、口X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閲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不開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20年年底,被告人王X在“中幣”APP羣聊中認識了“阿萊”,“阿萊,,提議讓王X找人提供銀行卡,將進入銀行卡的資金在“中幣”APP上購買虛擬貨幣,再將虛擬貨幣出售給其指定的人,並承諾按比例給予王X提成。2021年1月,王X為獲利,聯繫了被告人田X,讓田X發展人員提供銀行卡,並組織發展的人員按照上家的要求購買虛擬貨幣並出售。後田X發展了被告人李X、被告人蒲X、被告人杜X。蒲X又發展了被告人黨X、被告人馬X,以上人員經王X指導在“中幣,,APP上進行虛擬貨幣買賣。后王X又安排蒲X代替田X發展人員,蒲X便又發展了被告人郭X,並組織黨XX、馬X、郭X、杜X等人買賣虛擬貨幣。其中,蒲X負責對接上家王X、給付提成,黨X、馬X、郭X負責發展人員和具體操作。後黨X發展了被告人張X,張X發展了被告人王X、被告人焦X;馬X發展了被告人樑X,樑X發展了被告人李X;郭X發展了被告人杜X、被告人張X,張X發展了被告人王X,王X發展了被告人苟X、趙X,趙X發展了被告人石X。其中,張X、樑X、杜X提供銀行卡並參與買賣虛擬貨幣。王X、張X、趙X、苟X、石X、王X、焦XX、李X僅提供銀行卡和手機。

    —現已查明,王X、蒲X等人提供的銀行卡流水達3592.52!萬元,涉及電信網絡詐騙160餘起。王X、蒲X等人的行為致使471.4217萬元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予以轉移。其中,王X組織人員提供銀行卡]08張,轉移電信網絡詐騙所得471.4217萬元;蒲X及其發展的人員共提供銀行卡kb張,轉移電信網絡詐騙所得441.8013萬元;黨X及其發展的人員共提供銀行卡13張,轉移電信網絡詐騙所得60.5216萬元;馬XX及其發展的人員共提供銀行卡23張,轉移電信網絡詐騙所得97-1980萬元;郭X及其發展的人員共提供銀行卡45張,轉移電信網絡詐騙所得200.3466萬元;杜X本人提供銀行卡6張,轉移電信網絡詐騙所得金額34.6313萬元;張X及其發展的人員共提供銀行卡29張,轉移電信網絡詐騙所得144.0452萬元;田X發展人員提供銀行卡8張,轉移電信網絡詐騙所得

    34.6204萬元;李X本人提供銀行卡5張,轉移電信網絡詐騙所得29.6204萬元;樑X本人提供銀行卡8張,轉移電信網絡詐騙所得18.59萬元;杜X本人提供銀行卡8張,轉移電信網絡詐騙所得20.6萬元;王X及其發展的人員共提供銀行卡22張,為100.3151萬元電信網絡詐騙所得提供了支付結算幫助;苟X本人提供銀行卡5張,為25・7131萬元電信網絡詐騙所得提供[支付結算幫助;趙X本人提供銀行卡5張,為24萬元電佔網絡詐騙所得提供了支付結算幫助;石X本人提供銀行卡7張’

    為27.93萬元電信網絡詐騙所得提供了支付結算幫助;張X本人提供銀行卡6張,為電信網絡詐騙所得34.2216萬元提供了支付?算幫助;王X本人提供銀行卡6張,為16.6萬元電信詐騙所得提供了支付結算幫助;焦X本人提供銀行卡6張,為12.4138萬元電信網絡詐騙所得提供了支付結算幫助;李X本人提供銀行卡6張,為9.27萬元電信網絡詐騙所得提供了支付結算幫助。

    原審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受案登記表、拘留證、取保候審決定書,證明了立案經過及對各被告人採取的強制措施。

    2.户籍證明,證明了各被告人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3.到案經過,證明了各被告人到案情況。

    4.前科材料,證明了田X和黨X具有前科。

    5.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明了扣押的各被告人涉案銀行卡及手機。

    6.聊天記錄,證明了被告人蒲X等人的聊天交易情況以及如何分贓。

    7.被害人陳述,證明了被害人王X等一百五十四名受騙羣眾被詐騙一百六十多起的相關證據,證實被詐騙的資金進入本案十九名被告人的銀行卡後再被轉移。

    8.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銀行卡交易流水明細

    被告人蒲X的供述與辯解、銀行交易明細,證明:蒲X通過李X認識小X,在其家中有兩個温州男子購買虛擬貨幣,程與進去。在被公安局告知涉嫌網絡詐騙之後,仍然聯繫王X族行購買虛擬貨幣的犯罪活動,並組織本案其他的被告人分工進行犯罪活動。同時蒲X供述他給叫的人説過這個錢是賭博的踐,黨X、馬X等也知道這個錢是網絡賭博的錢,且也説明錢進入他們的卡後被凍結的原因。其名下的銀行卡有大額的資金進入,涉案銀行卡4張共計進入流水57萬餘元,涉案金額20餘萬元。

    被告人黨X的供述與辯解、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蒲X叫其和馬X幫助在網上購買虛擬貨幣,黨X將銀行卡和微信提供給蒲X之後,進行轉賬購買虛擬貨幣活動,年後蒲X被公安叫去詢問的事情温州人也知道。蒲X聯繫上家,其和馬X提供銀行卡,通過購買虛擬幣的形式進行轉移資金並獲利,黨X涉案銀行卡7張,涉案金額15萬餘元。

    被告人馬X的供述與辯解、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被告人馬X的供述證實其購買虛擬幣轉移資金的事實。蒲X負責指導不會操作的人進行操作購買虛擬幣,蒲X和上家對接支付報酬,郭X、馬X負責叫人,蒲X給郭X的報酬為5萬元給300元,他用於購買虛擬幣的錢是網絡賭博的錢,同時也給他手下人説了錢的來源。馬X的涉案銀行卡為9張共計涉案金額69萬餘元。

    被告人郭X的供述與辯解、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系黨XX叫其去購買虛擬幣。黨X在其手機上下載了“中幣"APP扁進行購買虛擬幣。蒲X負責操作虛擬幣。其跟上蒲X、黨X

    [:個[後,他們説叫人幹賺的更多,所以其就叫一起的朋友也,購買虛擬幣。其的上線是蒲X、黨X。其知道這個是違法的行為:涉案銀行卡共計8張,涉案金額35萬餘元。

    杜X的供述與辯解、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2021年2月,蒲X叫其用自己的銀行卡炒幣,其就將卡和手機提供給一個外地:進行操作購買。其用5張卡進行買賣虛擬貨幣,再將錢通過微信發給賣幣的人。具體買幣的錢哪裏來的其不清楚。其涉及6張銀行卡,涉案資金共計34萬餘元。

    被告人樑X的供述與辯解、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其將銀行卡提供給馬X,將二十多萬用於購買虛擬幣,次日其卡被凍結了,解凍後進行購買虛擬幣直至被抓獲。其認為錢的來源不乾淨。其獲利5000元。涉案銀行卡共計8張,涉案資金185900元。

    被告人張X的供述與辯解、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其通過王X辦理銀行卡6張後就去找其不認識的那個人,把卡和手機給那個人進行操作。其看見手機上有“蝙蝠”軟件和“中幣”APP,

    其涉案銀行卡6張,涉案資金共計342216元。

    被告人杜X的供述與辯解、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郭X叫其去給蒲X、黨X買幣,其就將卡給郭X,後他就在其的手機操作購買中幣。郭X給其把軟件下載好,教其在手機上購買虛擬幣。其涉案銀行卡8張,涉案資金共計206000元。

    被告人張X的供述與辯解、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3月到4月期間,郭X叫其去的。其將銀行卡和手機給郭X後,他就

    在其手機上購買虛擬貨幣,再將微信上的的人,糖其指導購買。其叫了王X-起幫忙炒幣。郭X中其發工資,厭其的卡被凍結了,郭X説這是賭博的錢’過幾天就好了。其涉榮銀行卡7張,涉案金額共計43730。元。

    被告人焦X的供述與辯解、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張成全給其説辦理銀行卡並綁在自己的微信,購買虛擬幣賺錢,其就將手機和銀行卡給馬X,馬X就用過手機進行操作購買虛機幣,因為其的卡被凍結,其就問馬X,他説過幾天就解凍了。其涉案銀行卡6張,涉案金額共計為124138元。

    被告王X的供述與辯解、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是張X叫其去的。其共計辦理了九張卡,跟上張X到橋頭的一個賓館並將卡和手機給了馬X,馬X用其手機進行操作購買虛擬幣。

    其涉案銀行卡6張,涉案資金共計166000元。

    被告人李X的供述與辯解、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2021年4月,其和樑X去江南街道辦的一個賓館,看見有好多年最人都購買虛擬幣,其就辦理了銀行卡給馬X,之後他用其手機號行操作購買虛擬幣。其涉案銀行卡6張,涉案金額共計92700元。

    被告人王X的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其在■中幣”上認琳了-個人,説可以購買虛擬貨幣賺錢,其就下載了該軟件後並殳展下線。小X是打工的時候認識的,小X讓其指導他做,後面他就來了武都區,並進行操作購買虛擬幣,過完年其又來武"聯繫蒲X並在賓館購買中幣,沒有過幾天讓交保證金,蒲X遊了三萬元,其指導蒲X購買虛擬幣,蒲X提供銀行卡,後將錢轉到銀行卡後購買虛擬幣。其告訴蒲X這些錢都是賭博的錢。蒲X從二月做到五月份。其最開始告訴過蒲X和田X,上家打來的錢是賭博來的錢,其意識到這個是違法犯罪的事情。

    被告人田X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21年,王X來找其,讓其找人給他提供銀行卡走流水,王X告訴其這個錢是賭博的錢。

    被告人李X的供述與辯解、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田XX給其打電話説用銀行卡走流水轉錢,其就去找田X,看見有兩個温州人在指導他們怎麼購買虛擬幣。李X涉案銀行卡5張,共計涉案資金296204元。

    被告人王X的供述與辯解、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其朋友張X説有個賺錢的事情,其就去找張X,看見是購買虛擬幣的。其就去辦理了銀行卡並給他進行操作,他就用其的手機進行操作。其涉案銀行卡5張,涉案金額共計264690元。

    被告人苟X的供述與辯解、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王X給其打電話叫其去賺錢。其去了後認識了張X,其就將銀行卡和手機給了張X,張X就用其的手機在操作購買虛擬幣。其涉案銀行卡5張,涉案金額共計257131元。

    被告人趙X的供述與辯解、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最早是王X叫其去的,其就跟上王X和張X幹'後面其就跟上壯E其涉案銀行卡5張,涉案金額為2。2。24元。

    被告人石X的供述與辯解、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是劉叫其去購買虛擬幣的。之後其就跟上王X幹。其涉案銀行卡7%涉案資金共計279300元。

    9.證人王XX的證言,證實了田X向其要銀行卡,並紙支付報酬。

    10.辨認筆錄,證明了田X對王X進行辨認;被告李XX辨認出叫虎X的温州男子系陪同王X來武都的温州男子。

    1L視頻資料,證明了各被告人在公安機關詢問的錄音錄修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X、蒲X、黨X、馬X轉本、杜X、田X、李X、張X、樑X、杜X明知是解所得,仍將犯罪所得資金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X、張X、苟X、趙X、石氣王X、焦X、李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明罪提供資金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睪活動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X、蒲X、黨X、馬XX、郭X系主犯,被告人杜X、田X、李X、張X、樑X、杜X、王X、張X、苟X、趙X、石X、王X、焦X、,某系從犯,被告人黨X、杜X、張X、田X、李X缶杜X、王X、趙X、苟X、石X系自首,對從犯和自首的被#人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蒲X、杜X、李X、張XXX、杜X、田X、王X、張X、王X、焦X、苟小節石X、趙X、李X自願認罪認罰,被告人王X當庭認罪認乳

    :法從::胃被告人王X、焦X、李X提供銀行賬户5張以'衣:一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冋題的意見(二)》第九條之規定,系“情節嚴重,,的情形,構成幫助?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後的認罪態度,對被告人杜X、張X、田X、李X、樑X、杜X依法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十二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王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10000元。二、被告人蒲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10。。。元。三、被告人黨X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7000元。四、被告人馬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8。。。元。五、被告人郭X犯掩飾槌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9°°°:六、被告人杜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愷m並處罰金5。。。元。七、被告人張X犯掩飾、隱瞞犯:駕強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元。八、被告人曬

    軍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細金曲)元。九、被告人李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瞅j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十、被告人樑X犯掩飾、隱鳥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十一、被吿人杜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年切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4000元。十二、被告人王X犯啊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十三、被告人張X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用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十四、被告人趨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十五、被告人苟X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色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十六、被告人石X彳嘯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3剛元。十七、被告人王X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撕依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十八、被告人嗚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年,並處罰金5000元。十九、被告人李X犯幫助信息網絡淌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

    上訴人王X上訴稱,原判認定事實部分錯誤,量刑壯蠢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理由是,原判認定的涉案金額缺我法會計及鑑定報告,缺乏客觀性;其當庭認罪認罰,簽署了認*認罰具結書,系初犯、偶犯,認罪悔罪態度好,應當從輕艸

    經峪展勘L建黑鈕蜒旳好某史了毫主翌上壟雙璉旦些岬的積極性和該制度的適用性;其在本案中所獲利益僅有5000元,原判判決罰金10000元過重。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本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涉案金額471.4217萬元缺乏司法鑑定報告。(2)王X在共同犯罪中屬於介紹人身份,其他被告人和“上家”直接對接。其不是團隊控制、管理人o(3)王X自願認罪認罰,無前科。(4)原審量刑過重,王X獲利只有5000元,判處罰金10000元過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四年有期徒刑,原審判決五年有期徒刑,未體現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的精神。

    上訴人蒲X上訴稱,原判定罪不當,應對其以幫信罪定罪;其在共同犯罪中參與程度少、起的作用較小,不是主犯;原審認定的犯罪金額流水和犯罪所得缺乏客觀性,未做到證據確實充分;其自願認罪認罰,認罪態度好,獲利少,是初犯、偶犯,原判超過量刑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量刑過重。請求重新審理,公正判決。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原判認定被告人蒲X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罪名不當,蒲X的行為應依法認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原判認定蒲X涉案金額441.8013萬元不當,蒲X本人涉案金額實際只有2°萬元左右。⑶原審對蒲X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量刑過重。蒲X系初犯、偶犯’自願認罪認罰,獲利較少,且本人同意對獲利部分進行退賠’請二審法院對蒲X依法從輕處罰。

    上訴人黨X上訴稱,其行為應當以幫信罪定罪,而不是驀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輔助作用,是從孤具有自首情節,應該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內判處。其辯護人的膵護意見是:(1)張X並非被告人黨X的下線,張X的涉篥金額不應計入黨X的犯罪金額中,對黨X應以其實際操作購掩飾、隱瞞犯罪行為的涉案金額26.3萬元計算。(2)黨X是通過網絡媒介幫助他人完成犯罪行為,對其行為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評價。(3)黨X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應對其從輕處罰;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行為,構成自首;在本案中只起了輔助作用,應認定其為從犯;在偵查階段表示自願認罪認罰,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自願並積極上繳其違濁所得。

    上訴人馬X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其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並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理由是:原判認定其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將該犯罪所得資金予以轉移的事實不濫證據不足。其是在蒲X引誘之下參與買賣虛擬幣,以賺取生活費用,前幾個月並不知道該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其認罪態度良好,主觀惡性小,具有從寬處罰的法定情節,原判量刑過重。其辯甲人的辯護意見是:(1)原判認定被告人馬X構成掩飾、隱瞞相罪所得罪不能成立,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馬XX在本案中並無“明知”掩飾、隱瞞的是犯罪所得的贓物的個故意,馬X也未告知其聯繫的被告人該資金系犯罪所得」2)

    原判量刑過重,馬X具有諸多法定與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請合議庭予以考慮;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現;主觀惡性小,犯罪情節輕微;屬初犯、偶犯。

    上訴人郭X上訴稱,其行為只是單純提供銀行卡幫助支付結算,對資金的性質不知情,應當是幫信罪而不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其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好,請求改判對其以幫助信息網絡罪從輕處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原判認定被吿人郭X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罪名不當,其行為應當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2)原判對郭X量刑偏重,應當結合其認罪悔罪態度、系初犯偶犯等情節以及本人在犯罪的發生和結果的產生重所起的作用全面分析定性,對其從輕判處。

    上訴人杜X上訴稱,其只是提供了自己的銀行卡,對資金的來源和用途不知情,發現是違法犯罪就立即停止了;其具有自首情節,系初犯偶犯,家中母親患病無人照料,請求判處緩刑。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原判認定被告人杜X有自首、從犯、自願認罪認罰等情節,但量刑依舊過重。以)與田X相比,杜X沒有發展任何人,轉移詐騙所得少於田X,但與田X量刑結果相同,違背罪行相適應原則。請二審查清事實,減輕杜X的量刑。

    上訴人張X上訴稱,其在犯罪過程中對資金的來源不知情'其具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原判其刑罰超過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請求重新審查,從輕處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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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判對被告人張X量刑過重’因依法對其從輕、減狄罰。張X犯罪主觀惡性小,且有自首、坦白情節,系初犯靴在審查起訴中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當庭誠懇認罪,應對其依法從寬處罰。(2)不應單純以張X犯罪所得金額進行量刑。

    上訴人田X上訴稱,其只是代王X聯繫了三個下週,無提供銀行卡和實際操作行為,原判應當對其以幫助信息網絡匏第活動罪定罪,具有自首和自願認罪認罰的情節,悔罪態度好,g按照檢察院量刑建議對其處罰;原判決書所列證人王XX其並不認識,也不知道其是什麼人,其證言失實。請求對其依法從寬從輕處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在認定事實上,田X只對其叫了李X、蒲X等參與的行為承擔責任,沒有叫杜凱丸王X安排蒲X發展的人員與田X無關。(2)在罪名認定上,田X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原判認定其構成掩飾、6瞞犯罪所得罪罪名不成立。(3)在量刑上,田X獲利較小,且家屬願意退賠違法所得並繳納罰金;系從犯、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好,自願認罪認罰。原判對田X量刑崎重,懇請法庭在原判量刑基礎上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上訴人李X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對其從輕判處。其理由是,其自願認罪認罰,公訴機關給其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的董刑建議,原審法院在沒有任何加重處罰情節的情況下判處其有撕徒刑-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違背了認罪認罰從寬制虜其卻無主觀惡意,屬偶然犯罪,初犯、偶犯,社會危害時;>

    有投案自首情節;參照被告人杜X的判處,應治其判處緩刑或考更少的刑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李X行為社會危害性小,有自首、初犯、偶犯、自願認罪認罰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公訴機關對其提出了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議,原審法院應當釆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而未釆納⑵李X主魘上沒有犯罪的直接故意,當意識到其行為涉嫌犯罪時,主動停止了犯罪行為。(3)李X與杜X相比犯罪情節較輕,應當對其判處緩刑較為合理。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王X、蒲X、黨XX、馬X、郭X、杜X、張X、田X、李X、樑X、杜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認定原審被告人王X、張X、趙X、苟X、石X、王X、焦X、李X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事實清楚,認定事實的證據已經原審庭審質證認定,經本院審查屬實,予以確認。

    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經審理認為:1.部分上訴人及辯護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查,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有當庭質證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證明,除上訴人郭X、馬X、黨X外,其他上訴人及原申被告人均自願認罪認罰,二審訊問中,上訴人均認為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正確。上訴人均屬於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人'應當知道其掩飾、隱瞞的錢款屬於犯罪所得’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最局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

    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上訴人明知其轉移的錢款系犯罪所得而掩飾、隱瞞,其行為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3.上訴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均已達到了“情節嚴重”,依法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幅度內判處刑罰。原審根據上訴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主犯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從犯比照主犯做了減輕處罰,符合法律規定,並無量刑過重的情況。上訴人黨X、杜X、張X、田X、李X、杜X的自首情節及各上訴人的認罪認罰等悔罪情節,原審已經做了充分的考慮並在量刑結果中予以體現,二審不再重複評價。頊對璉傑盤妲遊頌強至八發儕•量理迷登空翻送魚量刑變遜巽丄原整1央在量刑上確一,墮暨隻型坦星熱嬰西曇喚嘗紅但經分析研判上訴四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及量刑情節,並與其他被告人的罪責比較,充分考慮量刑平衡,原判對上訴四名被告人的量刑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並無量刑過重的情形,其逢覲固星上更遺疼豐竺墅送也丕聾喫世並追該情形不屬於刑事訴訟法二百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綜上,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量刑並無不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釆納。經本院研究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趙X判長

    審判員張X判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