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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刑事訴訟 閲讀(1.18W)

根據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刑法規定了對於刑事犯罪的追訴期限: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超過上述法定追訴時效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在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特赦。這種特赦命令具有終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前提。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對這類案件的追究就失去了法律基礎。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法實行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責任已經沒有意義,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