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費標準是固定的嗎?
訴訟費標準不是固定的。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等。
二、訴訟費的退還標準是什麼?
1、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後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已交納的訴訟費不予退還;
2、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
3、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4、第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應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5、當事人對一審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做出的裁定的,一審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6、依法已終結(一方死亡,無其他爭議等情形)訴訟的案件,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三、訴訟費的收費具體內容是什麼?
(一)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二)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一元至五十元;
(四)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下列比例交納:
(五)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標準交納:
(七)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產案件,按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訴訟費用是提起訴訟的一方按照相關的程序和標準向法院繳納的費用,這個費用一般是不固定的,需要依照案件的類型不同來確定。一般來説訴訟費都是由敗訴的一方來承擔的,但是並不是固定的,雙方可以針對訴訟費進行協商分比例的進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