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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刑事立案 閲讀(2.83W)

(一)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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