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2022)桂03刑終48號
原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資源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鄒XX,女,1963年1月11日出生於廣西壯族自治區資源縣,公民身份號碼XXX壯族,初中文化,住靈川縣定江鎮八里四路18七彩花園北區7棟22單XX,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12月31日被逮捕。現押於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龍XX,廣西嘉宸律師事務所律師。辯護人黃維航,廣西嘉宸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XX,女,1961年1月24日出生於廣西壯族自治區資源縣公民身份號碼XXX漢族,初中文化,住資源縣XX
廣西壯族自治區資源縣人民法院審理廣西壯族自治區資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鄒XX犯故意傷害及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XX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於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桂0329刑初13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鄒XX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2年3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桂林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郭XX出庭執行職務,因冠新肺炎疫情的影響上訴人鄒XX通過在線庭審方式參加訴訟及辯護人龍XX、黃維航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判認走上訴人鄒XX犯故意傷害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撒銷廣西壯族自治區資源縣(2021)桂0329刑初13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二、發回廣西壯族自治區資源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劉XX
審判員蔣XX
審判員唐運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鍾毅聘
書記員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