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部分的一般怎麼審判?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閲讀(1.28W)
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部分的一般怎麼審判?
律師解析:(一)遵循法律程序,搞好調查核實,做好思想工作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注意遵循法律程序,特別是有關民事訴訟的程序。由於我國公民的法律認識水平較低,多數被害人不知道享有這一權利或誤認為“賠了就不罰”而沒有或放棄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
(二)查清案件事實,分清責任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法制的一項基本原則,任何案件的處理都必須建立在案件事實清楚的基礎之上。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事實不僅是刑事責任定罪量刑的根據,也是處理民事賠償的根據所在。
(三)遵循自願、合法原則調解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之上進行調解。調解應在附帶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而不應僅在家屬之間進行。被告人由於受到指控,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往往存在恐懼不安的心理。因此審判人員在主持調解時,應明確告知被告人的權利,使之作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能利用被告人的恐懼心理施加壓力,使之作出違心的意思表示。否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以違反自願原則提出申訴,調解便可能無效,反而增加訟累。調解還應符合合法的原則,不僅要符合訴訟法的規定,還要符合實體法的規定。有的審判人員急於調解,先調解後開庭,開庭後卻認定被告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這樣反而會給法院工作造成負面影響。
(四)及時判決,加大執行力度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糾正“着重調解”、“久調不判”的作法,對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久調一方面會影響刑事案件的及時審結,另一方面含有強制當事人接受調解的意思,這樣做有違法律規定。但判決結案的案件往往難以執行,為了避免民事判決成為一紙空文,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