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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主體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閲讀(5.89K)

一、販毒主體規定是怎樣的?

販毒主體規定是怎樣的?

1、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2、特殊主體,即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

毒品犯罪是指違反國家和國際有關禁毒法律、法規,破壞毒品管制活動,應該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章第7節共11條27款專門規定了有關毒品犯罪的罪名和處罰。

《刑法》第347條規定,毒品犯罪包括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二、當公民出現販毒判幾年?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三年至七年: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

4、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製造、運輸、販賣毒品;

5、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6、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七年至十五年: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200克至10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

3、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1)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4)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滿二千五百支,50mg/支規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滿五千支;片劑25mg/片規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滿一萬片,50mg/片規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滿五千片);

(6)鹽酸二氫埃託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滿五百支、片);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8)罌粟殼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四)十五年、無期、死刑: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1)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在當代的社會,可能很多人對於一些刑事犯罪行為的主體構成要件並不是特別的清楚,一般情況下,犯罪行為必須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才能夠構成,而販賣毒品罪是年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也是可以構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