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範XX詐騙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閲讀(2.1W)

公訴機關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檢察院。

範XX詐騙罪

被告人範XX,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無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縣,住雄縣。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啟東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長敏,內蒙古欽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檢察院以啟檢一部刑訴[2019]1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範XX犯詐騙罪,於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啟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錢X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範XX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範XX對他人謊稱有金銀紙等出售,多次騙取他人財物,合計騙取人民幣92269元。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被告人範XX向被害人白X謊稱有金銀紙出售,後在2019年2月22日至27日期間,多次以支付定金、結算貨款為由騙取白X人民幣39000元。

2.2019年3月,被告人範XX向被害人高X謊稱有金銀紙出售,後在2019年3月5日、7日,以支付定金、結算貨款為由騙取高X人民幣21850元。

3.2019年4月,被告人範XX向被害人夏X謊稱有金銀紙出售,後在2019年4月7日至15日期間,多次以支付定金、結算貨款為由騙取夏X人民幣28190元。

4.2019年8月,被告人範XX向被害人朱X謊稱有金銀紙出售,後在2019年8月29日,以支付定金、結算貨款為由騙取朱X人民幣3229元。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範XX在河北省雄縣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後,範XX由其家屬代為退還贓款人民幣21850元給被害人高X,取得高X的諒解。2019年12月13日,範XX在啟東市人民檢察院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事實,被告人範XX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且有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筆錄,在啟東市人民檢察院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害人白X、高X、夏X、朱X的陳述筆錄,未到庭證人王X、範X的證言筆錄,啟東市公安局製作和調取的發破案及抓獲經過、檢查筆錄、搜查筆錄、扣押和發還清單、微信轉賬和聊天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微信交易記錄、諒解書及被告人範XX的户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範XX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範XX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範XX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範XX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退還部分贓款,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關於辯護人提出的範XX事後向被害人夏X出具了欠條,故起訴書指控的第三節屬於民事糾紛,該筆金額應從詐騙金額中剔除的辯護意見,經查,範XX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被害人夏X的錢款用於賭博,事後因沒有能力退贓而向夏X出具了欠條,範XX與夏X事後達成的協議並不影響詐騙的犯罪性質,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關於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範XX有坦白、部分退贓取得諒解等情節,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查證事實及法律規定相符,本院予以採納。為保護公私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範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

二、追繳被告人範XX未退贓款人民幣70419元,發還被害人白XX39000元、夏惠28190元、朱XX3229元。

(退贓款及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閆麗麗

人民陪審員  顧建平

人民陪審員  楊陳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黃則賢

書 記 員  施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