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構成正當防衞的情況下,防衞人是不用負責任的,就包括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但實踐中,就防衞行為認定為正當防衞的,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那到底正當防衞成立要滿足什麼條件呢?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的規定,要想成立正當防衞必須滿足下列幾個條件:
1、正當防衞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如果説對方只是輕輕拍了一下你的肩膀打招呼的,就不能説人家是在對你實施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如果自己在對方還沒開始動手侵害的時候、或是在對方侵害行為結束以後,自己去動手的,這樣子就不能符合正當防衞的情形。要是自己有這兩種行為的,自己還會構成侵害他人。
3、正當防衞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要是説你對侵害你的人以外的人採取行動的,那麼,這就不成立正當防衞,還是屬於侵害他人。
4、正當防衞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如果對方對你只有傷害的故意,你就拿起刀子或者更具殺傷力的武器意圖殺害對方的,就是屬於防衞過度。
5、對不法侵害行為人,在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時,所造成損害的行為。
由於反擊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在法律上是可以容忍的。
除此之外,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這個規定屬於特殊防衞,雖然也屬於防衞的一種,但由於侵犯行為的特殊性以及嚴重性,這種防衞有其自己的條件:
1、客觀上存在着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按法條規定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嚴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進行中的;
3、防衞行為只能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的。
經過上文的分析講解,我們瞭解到實踐中想要正當防衞成立,則就必須要同時滿足上述五個條件,缺一不可,否則的話就不成立正當防衞,而有可能構成防衞過當。那麼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防衞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珠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