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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頭流血是否就一定構成犯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閲讀(1.56W)

故意傷害罪頭流血是否就一定構成犯罪

雖然一般的打架鬥毆屬於民事糾紛,但是打架鬥毆的過程當中是非常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如果已經屬於故意傷害罪的話,就不是單單的民事糾紛這麼簡單了。因為大家也知道各方在打架鬥毆的過程當中,肯定是情緒比較激動的,很多人甚至都沒有考慮後果,比如説打架的時候造成了他人頭部流血。那麼,故意傷害罪頭流血是否就一定構成犯罪?

一、故意傷害罪頭流血是否就一定構成犯罪?

頭部流血不一定構成犯罪,需要公安局的傷勢鑑定,輕傷才夠罪,輕微傷不夠罪,屬於民事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1] 。故意傷害罪雖然有3個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將同種數罪作為法定刑升格的情節,如果按一罪論處,難以實現罪刑相適應。

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裏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具體説來,即在本法條文標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等字樣的犯罪,應當按照本法各該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例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115條定罪量刑;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6條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8條定罪量刑;搶劫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63條定罪量刑。

三、怎樣確定故意傷害罪的傷害程度?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

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

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也不一定頭部流血就構成了故意傷害罪的,國家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是必須經過司法鑑定以後已經構成了輕傷。如果僅僅是一般的流血,也不是特別嚴重的話,還是按照民事糾紛來處理的,可以對打架傷人者處以行政拘留,要求民事賠償,但是不能按照故意傷害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