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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行政處罰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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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行政處罰依據是什麼?

一、信用卡詐騙行政處罰依據是什麼?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發現信用卡詐騙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制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違法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三)問責依據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隨着信用卡的興起,信用卡詐騙也是當今最常見的一類犯罪行為。目前我國對信用卡詐騙行為有非常嚴厲的處罰措施和詳細的問責依據。懲罰並不是目的,僅僅是為了警告投機分子不要因一時貪念和錯誤想法而斷送個人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