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拐騙兒童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二、本罪與其它犯罪的認定界限
1、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
兩者有相似之處:對象都是不滿14週歲的兒童,都主要使用矇騙、利誘手段。
但二者有嚴格區別:拐騙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收養或使喚等等,拐賣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販賣牟利;因此,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是區分兩罪的關鍵。
2、拐騙兒童罪與綁架罪
兩者也有相同之處,但後者是拐騙他人作為人質,用以向其家長、監護人、親屬等人勒索錢財或實現其他不法要求,二者的性質與危害存在很大區別。
拐騙兒童後產生出賣或勒贖目的,進而出賣兒童或者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兒童進行實力支配以勒索錢財的,應分別認定為拐賣兒童罪或綁架罪,與拐騙兒童罪實行並罰。
在司法實踐中,不法分子拐騙兒童的行為,一般都是出於獲得非法的利益,我國法律上對於本罪的判決處理是非常嚴重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犯罪事實後果的,如拐騙兒童的過程中,造成了兒童的嚴重傷害的,顯然還需要追究故意傷害的犯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