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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加重情節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閲讀(3.06W)

綁架罪加重情節是什麼

《刑法》中規定的很多犯罪其實都是有加重情節的,如果滿足了加重情節的規定,那麼對行為人的處罰就會相應的加重。當然,不同犯罪的加重情節不同,那麼綁架罪加重情節具體是什麼呢?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綁架罪加重情節是什麼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於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後,由於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

2、由於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採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嚴格掌握適用的條件。

綁架他人後,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被綁架罪所包容,不單獨定罪。如實施強姦等行為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

因為綁架人獲得了贖金後殺害了被綁架人,屬於加重情節,影響極惡劣。在不考慮其他因素(如自首等)的前提下,主謀肯定可以判死刑的,兩個幫手積極實施殺人行為的話,應該也可以判處死刑的。

綜上, 我國刑法第239條將綁架罪加重情節規定為“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

二、綁架罪加重情節的相關釋疑

我國刑法第239條將綁架罪加重情節規定為“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筆者認為將適用死刑的條

件僅限於“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情況,容易造成輕縱罪犯,不利於打擊犯罪。司法實踐中有許多綁架案件,雖未造成被綁架人死亡,但社會危害性十分嚴重,如以特別殘忍的方法致被害人傷殘的,有些行為人為要挾被綁架人親屬或使其無法逃跑,採用割耳、斷足、挖眼等極為殘忍的手段致其傷殘,若依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處刑,最高刑為死刑,但根據刑法對綁架罪的規定,對綁架過程中的故意傷害行為,定綁架一罪,其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而在綁架過程中的故意傷害行為是一種更為嚴重的犯罪,很明顯違背罪行相適應原則。另外“殺害”一詞不是法律用語,在此僅指直接故意?是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兼而有之?含義模糊,容易引起歧解。

綜合本罪特點以及司法實踐,筆者建議對綁架罪的加重構成可作以下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死刑:(一)綁架集團的首要分子;(二)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傷殘的;(三)綁架多人、多次或勒索錢財數額特別巨大的。其中第二種情形,除致被綁架人死傷外,還應包括為排除反抗殺傷其監護人、保護人的情況,但在綁架過程中行為人出於其他動機殺傷其監護人、保護人的應實行數罪併罰。”

通過上文的分析介紹,我們清楚的知道關於綁架罪加重情節,法律中規定的是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此時對犯罪分子是直接判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