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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構成徇私枉法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閲讀(1.4W)

一、構成徇私枉法罪基本概念

怎樣才構成徇私枉法罪?

本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司法工作人員。主觀方面都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枉法裁判的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本罪侵害的客體為國家司法職權的不可褻瀆性。客觀表現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二、注意問題

(一)司法工作人員

瞭解司法工作人員首先要了解司法,所謂司法是指按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根據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由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解釋以及答覆,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在辦案中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和意見,或者故意作虛假鑑定,嚴重影響刑事追訴活動的,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非司法人員與司法工作人員勾結,共同實施徇私枉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二)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所謂徇私即為了謀取個人或者小集體的私利,所謂徇情即為了照顧、袒護私人關係或者感情等私情;所謂枉法即曲解和破壞法律。這裏的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具體表現為:一是對明知無罪的人,採取偽造、毀滅證據以及其他違背事實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立案、偵查、起訴、審判。二是對明知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訴。三是在行使審判活動中故意對無罪的人作出有罪判決,或者輕罪重判、重罪輕判;故意對有罪的人作出無罪判決。

(三)徇私枉法罪與受賄罪的關係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因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不構成本罪或者免於處罰的特殊情形

確定依法追究徇私枉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要以其明知行為對象有罪、無罪,或者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為要件,還要綜合考慮給國家、社會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失,給當事人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以及財產等方面造成的損失,考慮給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等因素。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由於認識水平或者工作能力不高造成偏差的,一般也不能以犯罪論處。沒有給社會造成不良後果,具備犯罪情節輕微、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等情節的,在司法實踐中有可能被免於刑事處罰。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徇私枉法罪與包庇罪

雖然徇私枉法罪中的包庇行為與包庇罪都具有使有罪的人不被追訴的主觀目的,但前者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而後者則是指向有關司法機關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使犯罪的人逃避刑事責任追究的行為。比如吉林省通化市民警於某徇私枉法案[②],被告人於某在辦理嫌疑人韓某和曹某涉嫌詐騙一案中,在嫌疑人如實供訴及被害人指認詐騙嫌疑人的情況下,接受他人説情,釋放了兩位嫌疑人,致使韓某又連續作案,而曹某一直在逃。人民法院認為於某行為已經構成徇私枉法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這兩罪的區別還在於,前者的主體為司法工作人員,而後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前者的包庇是指利用司法職務之便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訴;而後者則是通過向向司法機關作假證包庇犯罪者。前者一般發生在立案偵查、起訴及審判過程中;而後者則不受以上時間的限制。

(二)徇私枉法罪與偽證罪

雖然這兩種犯罪都含有使有罪人不受到相應追究,或者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處罰的目的,但前者是指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而後者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前者的主體特指司法工作人員,而後者主體則為一般主體。前者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職權的不可褻瀆性,而後者侵害的客體為國家的刑事訴訟秩序。前者利用的是司法職權,而後者則無此限制。

四、刑事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可借鑑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有關規定的“重大案件”和“特大案件”。重大案件是指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的;致使無罪的人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大案件是指對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的;致使無罪的人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