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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持有假幣罪是怎麼量刑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閲讀(1.94W)

一、一般持有假幣罪是怎麼量刑的?

一般持有假幣罪是怎麼量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持有假幣罪的客觀和主體有哪些內容?

1、客觀方面

持有、使用假幣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持有是指擁有,它表現為主體與某一特定之物的佔有狀態”。因此,只要偽造的貨幣為行為人所佔有,即實際處於行為人的支配和控制中就可以視為持有。“使用”是指將假幣取代真幣在經濟交易中運用,即用於流通,如正常的買賣活動,也有的用作賭資非法活動。同時,以持有、使用的假幣達到數額較大為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十九條“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的規定,數額較大的起點為四千元。

2、主體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自然人。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偽造貨幣後又持有或使用的,只構成偽造貨幣罪,而並不實行數罪併罰,因為持有、使用是偽造行為的自然延伸,不單獨構成犯罪,這説明持有、使用假幣罪的主體將偽造貨幣者排除在外。在大多情況下,出售、購買、運輸假幣者不單獨成為持有、使用假幣罪的主體,但在個別情況又不能把他們排除,因此,確切的説,構成持有、使用假幣罪的主體是偽造貨幣者以外的自然人主體。

綜合上面所説的,持有假幣罪就是屬於明知是假幣還持有,這種行為是會導致國家和他人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只要持有的金額較大,那麼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而且在判決時也會按數額的大小來進行處罰,但如果在犯了罪之後主動自首,也是有減輕刑法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