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單獨的實行行為,是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是指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本罪的相關內容在本文中有詳細介紹。
立案標準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海員證、簽證(注)等出入境證件(以下簡稱出入境證件)的,應當立案偵查。
2.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5~19本(份、個)的;
(2)為違法犯罪分子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的;
(3)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3)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5]
處罰
根據刑法第320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加重處罰事由 犯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嚴重,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的;(2)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3)有其他嚴重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