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即成犯與狀態犯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閲讀(1.01W)

一、即成犯與狀態犯的區別是什麼?

即成犯與狀態犯的區別是什麼?

1、繼續犯:也叫持續犯,是指作用於同一對象的一個犯罪行為從着手實行到行為終了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內同時處於繼續狀態的犯罪。

例如,《刑法》第238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從行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來的時候開始,一直到恢復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時候為止,這一非法拘禁的行為處於持續不斷的狀態。繼續犯也叫持續犯,是指行為從着手實行到由於某種原因終止以前一直處於持續狀態的犯罪。

2、即成犯:“繼續犯”的對稱。又稱“即時犯”。是指犯罪行為實行完畢後,犯罪即告成立,而不存在犯罪行為或不法狀態繼續的犯罪。

依據犯罪行為完成後的狀態所分的犯罪類型。例如殺人罪,行為人把人殺死以犯罪即告結束,就是即成犯的適例。與狀態犯不同,狀態犯以行為結束後其行為所造成的不法狀態處於持續之中為基本特徵,即成犯則以其行為結束即告既遂為基本特徵,而不論不法狀態是否處於持續中。

成犯有時與狀態犯出現交叉情況,即犯罪既是即成犯,也是狀態犯,如盜竊罪就同時屬於這兩種犯罪類型,也就是説,行為人竊得公私財物後,犯罪即告既遂,而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狀態也處於持續中。

3、狀態犯,是指犯罪完成以後,其行為所造成的不法狀態處於繼續狀態的犯罪。即犯罪行為已經完成,達到了既遂,但是犯罪行為所造成的不法狀態仍然繼續存在。

如盜竊罪,行為人竊得公私財物以後,其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狀態可以繼續存在一定時期,因而屬於狀態犯。狀態犯與繼續犯不同,狀態犯是犯罪行為完成後所造成的不法狀態的繼續,而繼續犯則是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同時繼續。

4、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於一個概括的故意,反覆實施了數個獨立犯罪的行為,而觸犯了同一罪名。這類犯罪,從形式上看雖有兩個以上獨立犯罪行為,但因其是出於一個概括的故意,因此,在刑法理論上將其作為裁判上的一罪,而不適用數罪併罰。

二、概念的界定及區分的意義

依犯罪結果的發生與犯罪終了之間的關係,將犯罪分為即成犯、狀態犯與繼續犯(僅就犯罪既遂而言),是國內外刑法理論普遍承認的一種理論分類。之所以普遍承認這種分類,無非是因為這種分類有利於具體問題的類型化的妥當的解決。為證明這種理論的有效性,至少需要回答三個問題:一是概念如何界定即分類的基準;二是分類的意義;三是如何具體貫徹、體現這種分類基準。

關於即成犯,第一種觀點認為,是指在法益侵害後果發生的同時,犯罪行為完成或者終了的情形。故意殺人罪是即成犯的典型例證。第二種觀點認為,是指隨着構成要件結果的發生,出現法益侵害或者危險,犯罪也告既遂,之後,該侵害法益狀態與行為人無關地繼續存在的情形,殺人罪、放火罪就屬於這種情況。第三種觀點認為,是指因法益侵害等結果發生而使犯罪成立的同時,犯罪也終了,而且法益也隨之消滅,如殺人罪。

綜上所述,關於區分繼續犯與狀態犯、即成犯的意義,大多認為對於追訴時效的計算、中途參與的共犯成立範圍、溯及力即跨法犯時間效力問題的處理,以及案件管轄即犯罪地的確定等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