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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淫穢物品罪未遂的認定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閲讀(2.29W)

販賣淫穢物品罪未遂的認定是什麼?

淫穢物品對社會有着極為嚴重的影響,很多時候這種淫穢物品毒害的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同時也會給社會風氣帶來惡劣的影響,因此國家法律對傳播淫穢物品有着嚴厲的打擊,維護社會的風尚,保護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對販賣淫穢物品罪有着嚴格的懲罰,那販賣淫穢物品罪未遂的認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販賣淫穢物品罪未遂的認定

行為犯並不是一着手就構成既遂。

“淫穢物品”在社會上載播後才能對公眾身心健康和社會風氣造成不良影響,而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並無具體、有形、可衡量的損害後果。因此,出於牟利目的對淫穢物品的買賣行為都應當認定為對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了損害。據此,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屬於行為犯,但行為犯中的犯罪行為並不是一着手實行即告完成。有的行為犯,犯罪行為有一個實行過程,通常需要達到一定階段(或者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

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中的“販賣”本義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對於不同的”販賣“行為認定既遂時,應當考慮所處的階段(或者程度)。

行為人在販賣淫穢物品過程中,即使實施了購買、付款、取貨的行為,只要尚未驗貨和取到貨物(即:還沒有實際佔有),犯罪行為就沒有達到既遂狀態。如果行為人取貨時,公安人員已經掌握了犯罪線索,並蹲點守候的,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根本就不能得逞,行為人更構不成既遂。

二、傳播淫穢物品罪的構成要件

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為目的,在社會上載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淫穢物品的管理秩序。

本罪的對象包括各種淫穢物品,如各種淫穢的書刊、報紙、畫片、影片、錄像帶、錄音帶、淫穢玩具、娛樂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穢文字、圖案的生活用品等等。傳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傳播赤裸裸的淫穢物品,也可以改頭換面,在藝術品中故意加入淫穢情節,或者在小説中故意加入淫穢描寫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但行為人不必出於牟利目的。一定情況下,間接故意也可以構成,比如行為人自己觀看淫穢物品,對於他人圍觀不聞不問,因而造成惡劣影響的,即可按本罪論處。行為人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如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討好他人或引誘他人墮落等。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因為工作責任心不強,粗心大意誤將有淫穢物內容的書刊、圖片等傳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一般情況下傳播淫穢色情物品和販賣淫穢物品是有一定的區別,構成本罪需要犯罪嫌疑人有利用淫穢物品買賣賺取利益的事實,如果成立就屬於販賣淫穢物品罪,按照刑法要判處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