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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成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刑事犯罪辯護 閲讀(1.37W)

哪些人可以成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挪用公款罪是一種比較特殊的犯罪,其犯罪主體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這個刑事犯罪同樣也是可能存在共犯的,即我們常説的共同犯罪。那麼此時,哪些人可以成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本文就這個問題做具體介紹。

關於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在挪用公款罪中,哪些人可以成為該罪的共犯?這是一個存有認識分歧的問題。一種觀點認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僅限於挪用人和使用人,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構成該罪的共犯。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通過的《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八條明確規定: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另一種觀點認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不限於挪用人和使用人,非使用人亦可構成該罪的共犯。其理由是:刑法總則中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應適用於刑法分則中所有共同故意犯罪,不僅使用人,而且與挪用人共謀,參與策劃並積極幫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非使用人,亦應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在上述兩種觀點中,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

首先,《解釋》第八條是對挪用公款罪中使用人構成共犯的限制性規定,這一規定只適用於挪用公款罪中的使用人,即使用人在何種情形下才能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而不適用於使用人以外的其他行為人。換而言之,該《解釋》系對特定主體,使用人特定條件的限制,沒有排他的含義。一般而言,在挪用公款案件中,使用人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對自己使用的款項性質根本不知;二是使用前即明知是公款,但未參與共謀、指使和策劃;三是使用前不知道是公款,使用開始時或使用過程中才發現是公款;四是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根據《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在上述四種情形中,只有第四種情形下的使用人才能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論處,其他三種情形下的使用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可見,該《解釋》第八條是對使用人構成挪用公款罪共犯的限制,不涉及使用人以外的其他行為人。

經過本站小編的詳細介紹,現在大家應該知道哪些人能夠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了吧。總結了一下各種觀點,現實中只要是挪用人、使用人,那麼就能構成挪用公款的共犯,某些情況下共謀的人也是可以成為共犯的。關於挪用公款罪共犯的處罰,你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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