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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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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刑法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新刑法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新《刑法》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税額處罰。

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構成要件

1、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其對象是除武器、彈藥、偽造的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淫穢物品、毒品、固體廢物以外的一切貨物與物品。

2、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槍彈等違禁品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境,情節嚴重的行為。

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4、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並且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是牟利。

任何人(單位)若是想要將貨物售往境外,那麼是一定需要通過海關檢查的,任何人,若是為了牟利等原因,就採取了一些違法行為,逃避海關之後,將貨物銷售給境外的人員或者是單位,那麼銷售的行為一旦被發現,銷售者就有可能會被按照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