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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怎樣懲罰?

刑事犯罪辯護 閲讀(2.39W)

企業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怎樣懲罰?

僱傭未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作為企業勞動者是違法行為。不良企業為節約資金、規避處罰、增加廉價勞動力而僱傭童工作為員工。一般案件中多見不支付或少支付工資、強迫進行與體力能力不符的勞動,甚至沒收財物、進行人身監禁等犯罪行為,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我國會對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怎樣懲罰?以下是相關資料:

一、什麼是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一)定義

是指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客體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對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二)客觀方面表現

表現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勞動行政法規,這是本罪構成的前提條件。本罪在客觀方面有三種具體表現形式:

1、僱用童工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是指使童工從事國家禁止的《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2、僱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作業”,是指使童工從事國家禁止的《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和礦山井下作業。

3、僱用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具體指使童工在具有爆炸性能、能夠引起爆炸的各種用於爆破、殺傷的物質的環境下從事勞動;指使童工在具有各種極易引起燃燒的化學物品、液劑的環境下從事勞動;指使童工在具有含有放射性能的化學元素或者其他物質的環境下從事勞動,該物質對人體或牲畜能夠造成嚴重損害;指使童工在具有含有能致人死亡的毒性的有機物或者無機物的環境下從事勞動。

行為人只要具有僱用童工從事上述三種形式的危重勞動中的一種即符合本罪的客觀要件。按照法律規定,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

“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僱用多名童工或多次非法僱用童工亦或長時間非法僱用童工從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勞動;還指因從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勞動造成嚴重後果,影響未滿16週歲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育等。

(三)主體要件犯罪主體

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單位犯該罪,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含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二、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如何處罰

我國《刑法修正案(四)》第4條新增加的《刑法》第244條之一

1、犯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此法律是從強迫勞動罪中分離出的,國家規定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行規定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怎樣懲罰?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最高可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站提醒:未滿16歲外出工作極有可能受騙或受到損失,察覺到危險後要及時報案和求助。有需要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