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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

刑事犯罪辯護 閲讀(1.78W)

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

       可能大家都有聽説過罪刑法定原則,這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同時也是比較重要的原則,限定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那到底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詳細瞭解。

一、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什麼

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即犯罪行為的界定、種類、構成條件和刑罰處罰的種類、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規定,對於《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

二、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

(一)成文法的明確性

《刑法》法律的制定必須條文規範明確。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範,在這些規範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性的、不取決於個別人的任性的性質。明確性要求立法者必須具體的明確規定刑罰法規,以預先告之人們成為被懲罰的對象的行為。

(二)刑罰適當性

刑法適當性,又稱作適當處罰性,即指刑罰法規規定的犯罪和刑罰都應該被認為適當,這是針對法規內容而言的。刑法規定的適當,對某一行為作為犯罪規定刑罰有合理的根據。刑罰規定的犯罪,應順合以行為時確實是否需要刑罰處罰的刑法為前提。

(三)禁止適用事後法

禁止適用事後法即不允許在法律規範施行後對法規施行前的犯罪行為予以處罰,又稱為“刑法無溯及效力”。法無溯及既往效力,從而符合了“不知者無罪”這一俗語。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必須預告由法律規定犯罪與刑罰並公之於眾,以便人們所遵守,但隨着《刑法》的不斷完善,其溯及力的確定多為採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即在新法為輕的情況下刑法具有溯及力,這是保障人權的要求,也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刑法的權威與統一性,實現《刑法》預防犯罪的目的。

(四)絕對禁止或排斥類推適用

類推推理是把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事項,比照《刑法》中最類似的事項加以解釋的方法。在罪刑法定原則下,類推解釋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內容“解釋”進去是與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精神相斥的,所以罪刑法定原則使得刑法的適用禁止類推推理,但《刑法》又是不斷與時俱進的法律規範,在禁止類推適用的範疇內發生了些許微妙的變化,即從完全否定類推到容許有限制的類推適用,即在有利於被告人場合容許類推適用,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一重大進步。

(五)絕對禁止不定期刑,實行絕對確定的法定刑

隨着時代發展,社會變遷,刑法學説的進化,絕對罪刑法定的學説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不斷得到修正。絕對確定的刑種和刑期,會使法官只根據法條而不顧具體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社會危害程度判處相應的刑罰,不利於刑罰的正確適用。若刑法中存在沒有規定刑期的自由刑,罪犯服刑期長短的權利完全由行刑機關掌握,這會喪失刑法保障人權的機能。所以法定刑或宣告刑都不允許絕對的不定期刑。因而從根本上應確立相對不定刑期,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讓其考慮每一個案件的具體情況裁量刑罰,從而不偏斥於罪刑法定原則的內涵與本質。

(六)排斥習慣法的適用

刑罰僅僅只能依據成文法規,刑罰的根據只在於成文法,而不依據習慣,道德,風俗,民間法來決定。這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當然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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