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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與合同詐騙罪等犯罪行為能否共存?

刑事犯罪辯護 閲讀(1.82W)

一、表見代理與合同詐騙罪等犯罪行為能否共存

表見代理與合同詐騙罪等犯罪行為能否共存?

表見代理與合同兩者不能共存的。行為人虛構事實、偽造證件與簽訂合同是一個連續的行為,虛構事實偽造證據就是為了能夠成功簽訂合同,實為一個法律行為,對同一個行為在民事和刑事上做出完全不同的法律判斷,是十分不合常理的。

二、何為表見代理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可見,表見代理有如下構成要素:

一是沒有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二是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即有行為人有代理權的外觀。除此之外,理論上對於是否需要被代理人的過錯以及相對人無過錯作為構成要件存有爭議。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一般這個表見代理在這個法律上也是違法,但是這個合同詐騙還是和它有區別的。它們在概念上面就是不一樣的。這兩個東西,我們最好都不要去觸碰。但是這個在目前來説的話,要知道一些法律的知識才能解決。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