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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處罰規定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閲讀(1.03W)

一、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處罰規定是什麼?

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處罰規定是什麼?

《刑法》312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具體的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規定內容是什麼?

(一)最高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第二十四節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

第一百四十三條【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數額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或者多次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3000元以上不滿60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或者多次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6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數額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或者多次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2萬元或者多次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累計數額1.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一百四十四條【升格特別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一)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計數額達1萬元;

(二)未全部退贓的;

(三)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導意見

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犯罪數額不滿十萬元的,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犯罪數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每增加一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犯罪數額二十萬元以上(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價值為五十萬元以上)的,每增加二萬元(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的,每增加五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4)每增加作案次數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六個月刑期,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累計增加的刑期不超過一年;法定刑為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累計增加的刑期不超過二年。

在當代社會,很多的經濟類型的犯罪是可以獲得很多不法利益的,而對於這些違法所得必須要上交國家,如果有一些人對於違法所得進行隱瞞,將會構成我國《刑法》當中所規定的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