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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的認定標準問題是怎樣操作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閲讀(2.9W)

行賄罪的認定標準問題是怎樣操作的

行賄罪的認定標準問題是怎樣操作的

一是行賄人主觀上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

二是行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

三是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或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行賄罪的相關法律及解釋:

行賄行為的種類:

第一類是有資格得到、應該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剋扣;

第二類是沒有資格得到、不應該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能夠變相地得到;

第三類是介於兩者之間,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行賄罪的特徵:

1.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公務行為的廉潔性。

2.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3.行賄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行賄罪的主體。

4.行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

三、行賄罪的量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罰;關聯行賄罪】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罪的處理對於維護社會穩定有着積極的意義,因為政府的公務人員是政府的權威的基礎,一旦有關的公務人員自身出現問題就會導致有關人員的利益遭受侵害,自己同樣會接受國家的審判,進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最為重要的是需要提前止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