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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時認罪認罰緩刑幾年

刑事處罰辯護 閲讀(4.71K)

一、開庭時認罪認罰緩刑幾年

開庭時認罪認罰緩刑幾年

這個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不會緩刑的,只有滿足緩刑條件才可以。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刑事案件時,嫌疑人當庭認罪認罰的,如果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有悔罪表現等情節的,法院可以判處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後反悔是否可以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後反悔是可以的。

辦理認罪認罰的案件必須要確保他的認罪認罰是自願的。對偵查過程中是否自願認罪,他的取證過程是否合法,有沒有刑訊逼供這類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必須加強法律監督,作為重點的審查內容。

同樣,檢察機關起訴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在法庭上仍然是要向被告人告知訴訟權利,明確他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同時重點審查他認罪的自願性和認罪過程的合法性。如果在偵查過程中通過刑訊逼供這類的手段造成認罪的,一是要糾正違法行為,同時認罪的供述是不能作為認定犯罪的證據使用的。

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最後,認罪認罰是沒有緩刑的,認罪認罰只有從寬處理,緩刑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在社會制度逐漸完善的現代化社會中,犯罪是不明智的選擇,隨着社會的發展人類的文明也將會逐漸進步,公民的幸福指數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