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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盜竊罪量刑新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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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盜竊罪量刑新標準是怎樣的?

一、浙江盜竊罪量刑新標準是怎樣的?

1、盜竊行為人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多次盜竊”是指在兩年內實施三次以上盜竊行為,但數額累計未達到較大以上的情形。

(1)“次”的認定。一般情況下,對基於同一概括的盜竊故意,在同一時間段內於相對固定的區域連續實施的盜竊行為可以認定為一次盜竊行為。比如,同個晚上在同一條或相接壤的馬路上連續盜竊多輛汽車內的物品的,可以認定為一次盜竊;同個晚上在同一個小區內連續盜竊多輛自行車的,可以認定為一次盜竊。

多次盜竊中存在盜竊未遂的,不影響次數的認定。

(2)已受行政處罰的盜竊行為可以計入“多次盜竊”的次數之內;因“多次盜竊”被判處刑罰的,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不予撤銷,但行政拘留和罰款應予折抵。

“多次盜竊”不包括已受刑事處罰的盜竊犯罪行為。

(3)雖有多次偷盜行為,但僅為充飢或保暖而偷盜少量食物、衣物,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視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

二、入户盜竊怎麼認定?

入户盜竊是指非法進入供他人居家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居所而實施盜竊的行為。

1、“入户”的非法性

(1)行為人“入户”必須基於非法的目的。如果是為了實施盜竊以外的非法目的入户的,是否作為入户盜竊處理應視情而定。為了實施搶劫、強姦、詐騙等行為而入户的,在實施了相應犯罪行為後又臨時起意在户內盜竊財物的,應分別以搶劫、強姦、詐騙定罪,並與盜竊(非入户盜竊)並罰;非法入户後未實施預謀的犯罪,臨時改變犯意實施盜竊的,應認定為入户盜竊。

(2)“入户”以行為人身體的全部進入户內為前提。如果只是在門窗外利用竹竿或其他工具伸進户內實施盜竊的,不宜認定為入户盜竊。

2、“户”的界定

(1)“供他人居家生活”不僅包括以婚姻或血緣關係維繫的家庭生活,也包括單獨一人和基於同事、朋友等親密關係維繫的居家生活。

房屋因居住者外出等原因暫時無人居住,如果屋內供居家生活的設備基本齊全,且居住者仍會定期不定期回來居住的,該房屋仍應視為“供他人居家生活”。

(2)“與外界相對隔離”是指對户採取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用房門或院牆將户與外界隔離,以警示他人不能隨意進入。

非共同租住者非法進入合租房實施盜竊,不論是進入客廳、廚房等內部公共區域還是進入各租住者的房間,均屬於入户盜竊。合租者在租房內盜竊其他租住者財物的,如果是在客廳、廚房等內部公共區域盜竊的,不作為入户盜竊處理;如果是進入其他租住者的房間盜竊的,則應視為入户盜竊。

(3)對“户”的認識,以行為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為標準。對“屋店合一”等經營與生活混同的場所,若是在營業時間之外祕密進入該場所盜竊的,應當視為入户盜竊。對“前店後房”、“下店上房”等經營與生活緊密相鄰的場所,只要經營場所與生活場所之間設置有一定的隔離措施,行為人祕密進入生活場所實施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户盜竊。反之,行為人主觀上認為是他人生活居住的房屋而入內盜竊,但客觀上該房屋為存放貨物的倉庫的,則不作為入户盜竊處理。

三、攜帶凶器盜竊怎麼認定?

1、攜帶凶器盜竊是指行為人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器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實施盜竊或者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進行盜竊的行為。

認定“攜帶凶器盜竊”,要求行為人着手實施盜竊行為時須將攜帶的兇器置於現實的支配範圍之內,具有隨時使用的可能性。如果行為人為實施盜竊而攜帶了兇器,但將兇器放在車上或其他地方而未置於可直接支配範圍內的,不能認定為攜帶凶器盜竊。

2、扒竊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財物的行為。

(1)公共場所是指對社會不特定公眾開放,滿足公眾社會活動需求的場所,比如公園、商場、電影院、網吧等。在特定時間內為舉辦某項社會活動而面向不特定公眾開放的場所,在社會活動舉辦期間可以視為公共場所。比如學校舉辦面向公眾的書畫展覽,展覽期間的展覽區域可視為公共場所。

(2)隨身攜帶包括兩種情形:

①財物與所有人(或佔有人,下同)身體有直接接觸,呈現貼身保管狀態,比如將錢包放置於衣服口袋內或將揹包背在身上。

②財物放置在所有人身邊能夠緊密控制的位置,所有人無須移動身體或使用媒介就可以隨時對財物進行支配,比如將電腦、手機、揹包放置於座位旁邊觸手可及的地方。

(3)扒竊少量財物,但系初犯、偶犯的,可以視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

盜竊犯罪一般以財物脱離所有人的控制並且已處於行為人的實際控制之下為既遂標準。僅使所有人對財物失去控制而行為人尚未實際控制財物,不能認定為犯罪既遂。對浙江盜竊罪量刑新標準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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