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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摩托車未遂辯護詞交給誰?

刑事處罰辯護 閲讀(1.65W)

盜竊摩托車未遂辯護詞交給誰?

一、盜竊摩托車未遂辯護詞交給誰?

盜竊摩托車未遂辯護詞交給人民法院。盜竊摩托車,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物價評估,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涉嫌盜竊罪,應當按照規定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未遂應當犯罪未遂可以從輕處罰。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犯罪未遂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一)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所謂實行犯罪,就是實施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所謂着手,就是開始實行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是由刑法分則規定的,因此確定某種行為是否屬於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應當以刑法分則為依據。但由於刑法的規定只是抽象的、原則的,因而在確定某種行為是否屬於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時,還必須結合各個具體案件的不同特點來考慮。例如:持刀殺人,當行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難説已經着手實行殺人;但投毒殺人,就不需要親眼看見被害人,只要開始將毒藥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時,就是着手實行殺人。

(二)犯罪未得逞

儘管我國刑法界對此有不同的理解,如犯罪目的達到説,犯罪結果發生説,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等等,但本人認為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較為合理,它能與犯罪既遂的概念相對應,而且能適用於結果犯、危險犯以及目的犯等各種犯罪。即認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為沒有完全具備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要件。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違背犯罪分子的本意,使其客觀上不能完成或主觀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原因。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存在盜竊摩托車這樣的一種行為的話,那麼必然是需要按照盜竊罪對這種行為進行處罰的,要達到盜竊的數額達到較大的程度,同時也需要考慮到的就是盜竊罪未遂的情況之下,是需要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的。而且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也是可以請律師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