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是否可以構成挪用資金罪?
股東可以構成挪用資金罪,挪用資金罪的認定標準是:
1、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3、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為故意。
二、挪用資金罪和抽逃出資罪的區別有哪些?
1、在主體方面,抽逃出資罪的主體為公司發起人、股東;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範圍較前者要廣。
2、在主觀方面,二者同為直接故意,但挪用資金罪有非法暫時取得本單位資金使用權的目的,而抽逃出資罪無此目的。
3、在客體方面,兩罪同樣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但抽逃出資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的註冊資本,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是本單位的資金,包括流動資金、固定資金。
三、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四、涉嫌挪用資金罪刑事拘留後提請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提請批准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挪用資金罪和抽逃出資罪的構成要件是不一樣的,法律制度中並沒有特別規定過股東不能成為挪用資金罪的犯罪主體,如果股東不是公司的工作人員,是利用股東的身份抽取了個人的出資額,像這種情況是按照抽逃出資罪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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