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離婚,離婚證沒有簽字能判重婚嗎?
如果擁有兩本結婚證的話,那麼屬於重婚。是否構成重婚,法律上有嚴格的規定。法律上的重婚,不等於通姦和出軌,法律上認定重婚必須是有兩本以上的結婚證,或者是沒有登記結婚,但是對外一直以夫妻宣稱,並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長時間。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存在重婚,可以主張重婚一方賠償精神損失費以及物質損失,解除婚姻關係,同時還可以通過刑事自訴或刑事公訴讓重婚一方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是重婚的認定在法律上是很嚴格的,需要根據雙方的具體情形和證據情況來判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據此,重婚罪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重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從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來看,法院判決夫妻離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婚姻法也明確規定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幾種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5、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因此,若是法院已經判處離婚,但是實際上是否已經取得離婚證是關鍵,或者是否存在兩本結婚證。如果是擁有兩本結婚證的話,那麼是屬於重婚的行為。具體需要根據案情的實際情況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