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治安處罰必須通知單位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閲讀(2.48W)

一、治安處罰必須通知單位嗎?

治安處罰必須通知單位嗎?

治安處罰並不是必須通知單位,只是需要通知被罰者的家屬,具體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二、治安處罰決定書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三、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對象有哪些?

(一)治安調解對象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在治安調解中,民間糾紛是民事糾紛的一部分,民事糾紛是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發生的各種權益爭執。

(二)治安調解對象必須是實施了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且情節較輕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治安調解處理:

1、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可以治安調解;

2、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可以治安調解;

3、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可以治安調解。

(三)治安調解對象必須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不能進行治安調解,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公民若是實施了違反治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那麼違法行為人就有受到行政處罰的可能,若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拘留,那麼需要依法制定處罰決定書,並將處罰的結果告知被罰者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