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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減刑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閲讀(5.75K)

適用減刑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一、適用減刑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對於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1年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以間隔1年以上為宜。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後,再減刑時,其間隔一般不得少於2年。

被判處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參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間隔時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判處管制和拘役的罪犯,由於本身刑期較短,一般來説不存在二次減刑的問題,因而也就無所謂減刑的間隔。

二、限制減刑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的規定: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年。也就是説,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三、減刑申請應該由哪個單位提出

1、減刑申請,應該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如果犯罪分子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如果非經法定程序的,不得減刑。

2、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罪犯的減刑需要根據有期徒刑的年限決定減刑的時間段還有減刑的時間間隔,減刑的申請,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如果犯罪分子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等。